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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灣高等法院廉政宣導-案例3:持公務車加油卡,詐領油料費

  • 發布單位:政風室

某處技工小周,負責公務車輛維(養)護及駕駛業務,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7月10日及23日持公務車加油卡,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將價值新臺幣3,000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老李之同意,逕於公務車「油料月報表」偽造其簽名,表示老李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及里程數,致生損害於該處對公務車油料之管理正確性。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