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係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中合法建築物認定按該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
本自治條例所稱合法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一、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
二、依建築法領有使用執照者。
三、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依建築法領有建築執照或建築許可,且其主要構造及位置,均按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者。
四、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
五、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施行前建造者(施行日期如附表);及該辦法未指定應申領建築執照地區,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五日前建造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合法建築物,應具備下列文件之一:
一、建物謄本。
二、戶口遷入證明。
三、稅籍證明。
四、自來水接水或電力接電證明。
五、區公所或改制前各鄉(鎮、市)公所證明文件。
六、航照圖。
七、門牌編釘證明。
八、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以上,符合上開規定者,均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航空城聯合服務中心申請複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