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辦理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訂定「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及修訂後「桃園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公共工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自112年11月30日公告實施。
並增訂「航空城計畫優先開發區配地點交後,該區內非公共工程產出之土石方交換作業實施計畫」,自113年6月4日公告實施。
另訂定「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土石方交換至航空城作業實施計畫」,自114年12月9日公告實施。
公告事項:
一、本市辦理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土石方交換至航空城作業依旨揭實施計畫辦理。
二、為兼顧公平性及避免執行階段造成爭議,經本府同意依本實施計畫辦理土石方交換者,出土工程主辦機關應考量與民間機構間投資契約是否因此有額外利潤之情形,自行訂定相關回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