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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行政園區新建統包工程」採購案公開閱覽疑義回復

  • 發布單位:工程設計科

廠商編號:1

編號廠商疑義回復

1

共同投標廠商工程實績:詢問投標須知第66條第(三)項工程實績(共同投標廠商)規定,5年內建築業績是否可包含公共工程之土木工程或橋梁工程業績,不限定於建築工程。

投標廠商實績係為確認代表廠商具備大型公共工程之履約與管理能力,經綜合考量後,投標須知將調整第六十六點(三)工程實績(共同投標廠商),代表廠商實績範圍增列「或公共工程之土木工程、橋梁工程」。

廠商編號:2

編號廠商疑義回復
1

補充地質鑽探期程:依本基地先期地質調查成果,地層主要由卵礫石層與砂岩層構成,地層較堅硬、鑽探進度可能較一般地層緩慢;且補充鑽探計畫須先提送審查、核定後方能進場,實際可用工期緊迫。建議將補充地質鑽探期限調整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次日起90日內(或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

  1. 經整體考量,酌予延長地質鑽探作業期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將調整第7條第(一)款第1目(3),補充測量、鑑界、地質鑽探等完成期限改為決標次日起90日內。
  2. 同目增列「得併基本設計成果提送」。
  3. 同目增列「測量及鑽探計畫得另案提送,不併入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
2

A3圖樣頁數計算:評選須知對A3規格圖樣之頁數計算目前以摺頁後2頁計算,考量服務建議書內容較多,建議A3規格圖樣以1頁計算。

考量本案計畫規模,服務建議書撰寫規格將調整為A3格式,評選須知將調整二(二)紙張大小採A3規格紙張,雙面列印為原則,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100頁(不含封面、封底、首頁、目錄及附件),並採A3橫式左側裝訂。

3

投標文件字型限制:詢問投標須知第二十六點「投標文件使用文字」是否另有限制字型大小。

本案投標文件並無規定相關字型大小。

4

BIM繳交期程:現行BIM與各階段設計同時提送,為確保BIM模型完整性,建議BIM提送時程延後。

BIM目的為各設計階段進行界面整合、衝突檢討及設計協調的工具,若將BIM全面延後提送,無法於設計審查階段發揮整合作用,故本案仍維持與各階段設計成果同步提送。

5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因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作業時程較長,無法於決標次日起20日內繳交,建議放寬為決標次日起45工作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考量本案履約保證金額較高,酌予延長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投標須知將修正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為決標次日起30日內。

6

工地管理職安衛人員配置:契約附件要求工地管理人員配置職安衛人員2名並具乙級技術士資

格,考量乙級技術士市場稀缺,建議改為「1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1名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取代。

經綜合考量,本案職安衛人員配置酌予調整,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將修正附錄2工地管理,1.1本案基地派遣人員職務名稱,職安衛人員:至少1名具職安衛管理員乙級資格相關證照者(含)以上資格,另1名應具營造業甲種職安衛生業務主管(含)以上資格。

7

地面下水泥種類:統包需求計畫書P2-74規定「E.地面下水泥種類主要使用第II型水泥」,廠商表示依一般工程慣例,第II型水泥主要應用於地下室外牆、連續壁、基礎及筏基,建議釐清並修正該項需求。

  1. 與土壤直接接觸之基礎、筏基、地下外牆等構件仍有耐久性需求,故保留第II型水泥,但將適用範圍明確縮限為「與土壤接觸之結構構件」,兼顧耐久性及材料使用合理性。
  2. 統包需求書將修正:P2-74,「E.地面下水泥種類主要使用第II型水泥」改為「E.與土壤接觸之結構構件主要採用第II型水泥」。
  3. 基本設計準則同步修正:P.33,同一條文「地面下」改為「與土壤接觸之結構構件」,主要採用第II型水泥。
8

綠色拆除施工程序:既有建物裝潢與管線老舊,如要求有價物及室內裝潢先行完整拆解,並抽離機電管線及有價金屬,實務上需投入大量人工,恐影響整體施工進度。建議可由機關自行辦理有價物之「報廢變賣」,或同意廠商採「依現況機械拆除並落實資源回收分類」方式辦理。

  1. 保留綠色拆除理念與章節,並納入評選評分項目作為加值方案,鼓勵廠商提出具體可行做法。
  2. 統包需求書修正:P1-12~P1-13「綠色拆除」章節原內容保留,於章節名稱或說明加註「本節納入評選項目第五項『創意構想及具體實施方案』評選」。
  3. 評選須知將修正第三項「營建管理能力」不再列綠色拆除;第五項增列「綠色拆除之具體實施及加值方案」。
  4. 評選須知將同步修正「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及「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之第五項納入綠色拆除。

9

大禮堂隔音需求:統包需求計畫書P2-9規定大禮堂隔音需求STC50以上,廠商認為將增加成本,且涉及大門隔音、排氣與空調回風管消音、隔音牆封至上層樓板或屋頂等細部要求;建議再評估實際效益,或增加相關預算,以符合工程實需。

考量大禮堂臨辦公場域及社會住宅,實有隔音需求,故本案仍維持「隔音需求STC50以上」需求。

廠商編號:3

編號廠商疑義回復
1

服務建議書頁數限制:本案工程規模、參建單位及空間機能較多,建議將評選須知之服務建議書頁數上限由100頁提高至150頁;或服務建議書總頁數超過限制者,不納入評選扣分。

考量本案計畫規模,服務建議書撰寫規格將調整為A3格式,評選須知將調整二(二)紙張大小採A3規格紙張,雙面列印為原則,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100頁(不含封面、封底、首頁、目錄及附件),並採A3橫式左側裝訂。

2

簡報代表人員資格:建議評選須知之廠商簡報代表人員,除計畫主持人、協(共)同主持人或經評選委員會同意之人員外,增列「專案經理」得代表簡報。

經綜合考量,酌予放寬簡報人員資格,評選須知將修正三、評選作業(四)廠商簡報應由計畫主持人、協(共)同主持人、專案經理或經本委員會同意之人員得代表簡報。

3

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及排水計畫送審程序:都市設計審議書圖須包含核定之交通影響評估、排水計畫報告書內容及核准公文,程序關係無法同時送審;建議改為基本設計核定次日起30日內(或機關通知期限內)提送交通影響評估、排水計畫,俟兩者核定後30日內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書圖等應辦文件提送審查機關審核作業。

  1. 招標文件要求的是在期限內「提送」相關審查文件,並非要求在同一期限內完成主管機關「核定」。且交通影響評估、排水計畫及都市設計審議可依實際作業適度平行或交錯辦理,因此尚無需改成前一項核定後才可啟動下一項的串聯程序。
  2. 故本案期程維持原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第7條第(一)款第1目(6)「決標次日起120日內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書圖、交通影響評估、排水計畫等應辦證照」之規定。
4

建造執照與五大管線辦理期限:建議將「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次日起30日內取得建造執照」調整為「30日內提送建造執照申請」;依專業經驗,建照掛件後審查至取得約需4至5個月,五大管線審查亦可能需3個月或更久,建議相關外部審查時間不納入天數管辦。

  1. 建造執照之審查時程涉及外部主管機關,經綜合評估適度調整為60日,以兼顧可執行性與工期控管。五大管線部分則將「取得申請許可」明確界定為完成掛件並取得掛件憑證,以避免後續審查時間納入履約責任。
  2.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1目(7),「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次日起60日內取得建造執照」。
  3. 同頁新增五大管線文字釐清:「取得申請許可」係指完成掛件申請並取得掛件憑證。

廠商編號:4

編號廠商疑義回復

1

依據採購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內容,廠商應於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次日起30日內(或機關通知期限內)取得「建造執照」。並自取得「建造執照」之次日起30日辦理五大管線取得申請許可暨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之各項應辦證照許可。有關建築執照及五大管線履約期限,因行政審查時間非廠商可控,且依據過往同類型案件之實務經驗,通常至少需時60至90日。建議考量其執行合理性並酌予放寬履約期限。

  1. 建造執照之審查時程涉及外部主管機關,經綜合評估適度調整為60日,以兼顧可執行性與工期控管。五大管線部分則將「取得申請許可」明確界定為完成掛件並取得掛件憑證,以避免後續審查時間納入履約責任。
  2.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1目(7),「都市設計審議核備後次日起60日內取得建造執照」。
  3. 同頁新增五大管線文字釐清:「取得申請許可」係指完成掛件申請並取得掛件憑證。

廠商編號:5

編號廠商疑義回復

1

因本案資料要求分期辦理拆除執照申請建造執照,共計有三次申報開工,然開工後1,700日曆天的工期起算點是否為建造執照核准後的開工申請?

  1. 本案經綜合檢討,並將工期調整為決標次日1,800日曆天,包含設計、拆除及施工納入同一完整履約期程管理。
  2. 統包工程採購契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2目為「決標次日起1,800日曆天內全部完成竣工」並明定設計審查、拆除及搬遷期間均計入總工期。
  3. 統包需求書P1-10「工程預定期程」將配合調整為決標次日起1,800日曆天及各重要里程碑時程。
2

統包需求書P1-15統包工作內容(4),B,辦理各單位使用需求之再調查及確認,其實時間點為何?各單位回覆時間是否不納入合約時間計算?另,該條文(1)所述,本案之設計、施工…等工作,均應依據本需求書辦理,如各單位最終回復內容與需求書不符,應以何為基準?

  1. 統包需求書P1-15「統包工作內容」B.已規定辦理各使用單位使用需求之再調查及確認,並納入設計成果。
  2. 使用單位回覆及確認依契約第7條第(一)款第1目(2),已明定決標次日起60日內完成空間設計檢討及設備需求確認;如後續需求與招標文件不同,仍應依契約程序辦理。

 

3

統包需求書P2-32.2空間需求說明單人房、雙人房、3人(以上)房、物管辦公室及物業管理儲藏空間大小單位為何?

  1. 面積依統包需求書為準,單位為㎡,配合加註於統包需求書欄位標題內。
  2. 統包需求書修正P2-3,表2-2社會住宅空間需求表之面積欄位標題補註「m²」單位。
4

2.2空間需求說明…空間使用需求表在總面積不減少的原則下,…。表2-3~表2-17該總面積是在說P2-24.(3)規定的50,000m²還是表中各個使用需求表的總面積?

  1. 統包需求書2.2空間需求說明係為各單位實際需求面積。
  2. 經綜合評估,總樓地板面積將調整為48,000m²。統包需求書將修正P2-2「規劃總樓地板面積」為不低於48,000㎡。
5

搬遷進度之控管應屬原建物使用單位之職責,非屬承包商可監督控之項目。建議總工期計算排除原使用單位搬遷期間。

 

  1. 本案採整體總工期管理,若將搬遷期間完全排除,將使總工期終點隨搬遷狀況浮動而難以控制。
  2. 透過明定圖書館及其餘建物的交付日期,機關承擔按期交付責任,統包商則可依已知里程碑安排拆除與施工,因此仍將搬遷納入總工期。
  3.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2目,明定搬遷期間計入總工期並約定圖書館於116年5月31日前完成搬遷交付;其餘市場及區公所於1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遷交付。
  4. 統包需求書P1-10「工程預定期程」同步更新搬遷、交付及後續拆除里程碑。
6

現況建築是否存有違章建築?如有煩請提其量體以利後續評估。

  1. 目前既有建物面積資料將補充於統需書內,尚無列管違章建築資料。
  2. 統包需求書修正P1-11「拆除計畫」之既有建物現況說明,補充目前既有建物面積資料。

廠商編號:6

編號廠商疑義回復
1

依統需書1.3.1節之工程預定進度,圖書館拆除時程早於開工里程碑時程,而1.3.2節條文說明:「拆除作業期間,廠商應落實下列環境保護措施:C.應於開工前完成鄰房現況調查,施工中定期巡查記錄,如有損壞應立即通報並處理。」為拆除圖書館前完成,或申報開工前完成鄰房調查?此處敘述衝突,惠請確認鄰房調查完成之確切時間點。

經綜合檢討本案辦理期程,統包工程採購契約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1目(3),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內(或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補充測量及鑑界、補充地質鑽探、管線、公共設施、鄰房現況鑑定、植栽調查、紅火蟻防治計畫書及建築指示申請」並送機關備查,且圖書館預計拆除期程調整為116年6月,已與現有規劃無衝突。

2

防災中心設置與用途係數:確認是否須設置防災中心;若需設置,結構耐震用途係數可能需調升至1.5倍,將直接影響結構設計。

依目前本案空間機能及使用需求,並未規劃設置防災中心,應免假設設置防災中心而提高結構耐震用途係數。

3

地下室深度與樓高認定:需求書要求地面層以下B1F淨深5.5公尺。若配合基地高程抬高1樓板,超出GL之地下室量體,高程計算上是併入地面層計算樓高,或計入地面層以下?(此點攸關開挖深度能否有效控制在18公尺以內)。

  1. 原5.5公尺文字與基地高程抬高、地面層及地下層認定方式可能產生解讀衝突,刪除「5.5米不含抬高部分」的限制,改由統包商依法規、使用需求及整體設計檢討,可降低不必要的設計限制。
  2. 統包需求書修P2-33「地下一層」原「高度≧550cm(不含地面抬高部分)」刪除「不含地面抬高部分」之限制。
4

惠請容積獎勵計算具體是以何種項目計算?以及乘以獎勵比例之面積,是以兩塊用地之全部容積計算,還是有區分社宅所佔面積,按佔比面積去計算容積獎勵面積?

  1. 容積獎勵以兩塊用地之面積分別計算。市場用地基準容積240%,提升50%後為360%;機關用地基準容積250%,提升50%後為375%。
  2. 統包需求書將修正P2-1「面積及總量說明」,市場用地360%、機關用地375%。
5

標價清單/需求說明書:有價土方繳納150元/M3,其土石方歸統包商所有與需求說明書土石方需媒合優先至航空城,次到台北港標準衝突,且至台北港規費是否在原預算,惠請釐清。

  1. 本案將取消有價料回繳,剩餘土石方優先媒合至航空城,其次運至台北港,所有費用均內含統包工程總價內。
  2. 統包需求書將修正P7-11「剩餘土石方處理」,刪除有價剩餘土石方出售後,價金需回繳機關文字。
6

需求說明書:需求訪談→基本設計→細部設計→機關通知開工,以上階段在標單工期1,700天界定起算前後規定規則不明確。且設計審查期間不應列為統包商設計工期內計算。

  1. 本案經綜合檢討,並將工期調整為決標次日1,800日曆天,包含設計、拆除及施工納入同一完整履約期程管理。
  2. 統包工程採購契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2目為「決標次日起1,800日曆天內全部完成竣工」並明定設計審查、拆除及搬遷期間均計入總工期。
  3. 統包需求書P1-10「工程預定期程」將配合調整為決標次日起1,800日曆天及各重要里程碑時程。
7

機關通知日起算開工日,拆除期間工期是否另計,不含在1,700天之內?

  1. 本案經綜合檢討,並將工期調整為決標次日1,800日曆天,包含設計、拆除及施工納入同一完整履約期程管理。
  2. 統包工程採購契將修正第7條第(一)款第2目為「決標次日起1,800日曆天內全部完成竣工」並明定設計審查、拆除及搬遷期間均計入總工期。
  3. 統包需求書P1-10「工程預定期程」將配合調整為決標次日起1,800日曆天及各重要里程碑時程。
8

需求說明書1.3.2拆除計畫第6點綠色拆除(2)A……不得破壞。在施工上無法達到,如需此處理方式成本極高。同上(4)A.B.C所表述之要求回收率、再利用率、棄置比例在預算書中之編列原則不明確,請詳述日後預算編制計價規定。

  1. 保留綠色拆除理念與章節,並納入評選評分項目作為加值方案,鼓勵廠商提出具體可行做法。
  2. 統包需求書修正:P1-12~P1-13「綠色拆除」章節原內容保留,於章節名稱或說明加註「本節納入評選項目第五項『創意構想及具體實施方案』評選」。
  3. 評選須知將修正第三項「營建管理能力」不再列綠色拆除;第五項增列「綠色拆除之具體實施及加值方案」。
  4. 評選須知將同步修正「服務建議書內容摘要暨頁次對照表」及「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之第五項納入綠色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