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廠商疑義
| 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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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共同管道與原航空城工程分標續接,圖說與既有分標工程做法有差異,恐影響日後接續。如:電信管中管之外管僅能使用PVC管、且所有管道底層施作時需綁紮鋼筋(使用CLSM回填)。建議電信管中管可使用HDPE一體成型管,並取消所有管道底層鋼筋綁紮。
| 有關電信管中管之外管僅能使用PVC管疑義,詳第二家意見回覆。 有關共同管道底層綁紮鋼筋疑義,除TYPE A-1及TYPE B-1(由箱涵底部通過之共管),因結構需要維持原設計外,其餘同意廠商意見修正設計,取消管道底層鋼筋綁紮。 |
2 | 共同管道工程開挖大部分位於既有街道上,施作期間須滿足住戶出入,露天開挖恐危及原住戶安全及破壞其他既有管線,應新增開挖擋土支撐項目。
| 已補充臨時擋土設施數量及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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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共同管道管道型式A-1,B-1施作位置不明確。
| 已補充圖說說明,見圖UT-0106、UT-0109、UT-0140、UT-0141、UT-0143、UT-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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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牌面項目建議以「面」為單位。
| 交通牌面將修正為以「面」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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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拆除圖說部分與現地狀況不符,例如圖AA-0246中:(1)標示PC但現地為既有房屋。(2)工區內除了拆除戶、保留戶、剔除戶外,尚有未標示處置方式的房屋。
| 有關現況與圖說或有不符之意見,已於設計時納入數量及預算考量。 有關尚有未標示處置方式的房屋,係位於自貿港區復興街及自強街一帶,為已徵收但不拆除的連棟房屋,已於拆除一般說明(圖號AA-0200)增加補充說明。 |
6 | 執行拆除時,現況與圖說不符的處置方式需補充,例如:(1)標示鐵皮屋但施工前已被住戶自行拆除只剩地坪。(2)住戶廢棄物未清理等。
| 有關現況與圖說或有不符之意見,已納入數量及預算考量。 住戶廢棄物清理工作於設計時數量皆已考量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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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C刨除後未搬遷戶、保留戶及剔除戶未規劃如何出入?
| 承商應妥善安排工序時間,充分確認施工期程與居民進出動線後方得施工,相關課題皆已於設計時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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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活污水剛性管管床施工底層需綁紮鋼筋,與既有分標施工方式不同,混凝土保護區分全斷面和半斷面兩種形式。建議取消底層鋼筋綁紮並改成全斷面統一一種回填料保護,如140 kg/cm2混凝土或CLSM擇一,避免施工時混用。
| 本工程生活污水並不需要剛性管管床施工底層圖說,已刪除相關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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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活污水管道開挖大部分位於既有街道上,施作期間須滿足住戶出入,露天開挖恐危及原住戶安全及破壞其他既有管線,應新增開挖時擋土支撐項目。
| 本工程污水管網皆採剛性管推進工法施作,並無明挖需求,因此無需新增開挖時擋土支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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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物調條款以三項指數並採方式,其中中分類指數與實際現況相差甚遠,且如按既有航空城分標工程對假設工程物調的解釋,承包商實際可請領物調款與工程實際物價支出差額相距過大,日後恐需爭議。物調條款應為雙方因應物價波動而設置的公平條款,且中分類指數如何指定及選取爭議頗大,如無法簡易核算出並契合實際物價波動,建議僅採總指數。
| 已修正物調條款採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瀝青混凝土)及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作為物價調整之依據。 另部分不調整項目詳施工補充說明附件5之「物價指數不調整項目彙整表」。 |
11 | 植栽移植如遇風災依規範02905章3.8節「….應予補植」,天災部分屬不可抗拒因素,應清點並辦理追加。
| 經查,本工程規範02905章並無3.8節;關於天災課題經查應按規範02902章1.1.2(6)(已修正為4.2.5(6)),「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植栽無法存活時,得經機關簽報核准後辦理免養護,且無須補植」辦理。另關於天災課題之植栽養護保證金,將依規範02902章4.2.6節,養護期間倘因不可抗力因素死亡者,植栽養護保證金依養護天數比例計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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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植栽規範第02902章4.2.4補植規定移植苗木罰款,建議以罰扣1.5倍為限。
| 為確保植栽移植品質及存活率,本工程參考他標公共工程已實施案例,規劃採較高之懲罰性違約金,依不同樹徑採2~5倍計罰,藉以督促廠商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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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植栽規範不同章節有出現重複扣款的條款,日後恐發生爭議,如規範第02902章4.2.4補植規定與02902章1.1.2養護期規定有重複懲罰疑慮,且規範已規定竣工前應予補植至100%,不應再有違約金扣款。
| 經查所提意見02902章1.1.2養護期規定為公覽時規範誤植章節編號,應為02902章4.2.5。 本工程植栽於養護期滿驗收規定存活率須達100%,係以竣工驗收合格後之植株數量為母數計算。有關4.2.5養護期規定存活率之違約金,與4.2.4補植規定之罰款不同,故未有重複罰款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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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A3周邊仍有第三航廈工程堆置之材料及臨時建物,是否可於開工前交付搬遷,否則工期將受影響。
| 預計可於114年7月底後取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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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3航廈工程主通道都在本標工程範圍內,日後恐無法出入,需請機關先行協調。且T3航廈部分建物(含組合屋)入侵用地範圍,是否可於開工前搬遷,否則工期將受影响。
| 預計可於114年7月底後取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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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BR-B9橋梁未編列懸臂工作車施工構台、工作車組裝區域租地項目。
| 將補充編列懸臂工作車施工構台及工作車組裝區域租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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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產2-1內B-BE-101箱涵施工需設置圍籬及交維改道,該區域邊界需圍設到既有台4線車道,契約項目未含台4線改道、交維內容或其他處置方式,需請補充。
| 本工程尚需配合相鄰之台4線路段依都計改遷完成後接續由本標施作產2-1範圍內工項,故規劃為後續擴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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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航翔路、海山西路有許多重要管線(油管、遠雄園區電力、通訊、161KV、瓦斯),僅編列4處試挖及管線保護數量不足。
| 已依建議及實際需要調整契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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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與國1甲及再生水工程的工期工序關係未明確,影響交維布設之方式及工期。
| (1)有關國1甲部分,已於施工補充說明四、2說明。 (2)再生水工程非本工程施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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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圖面無法確認管線試挖位置及建物保護區域,請予補充。
| 管線試挖位置及建物調查區域,已於契約詳細價目表編列數量及預算;施工廠商於得標後需充分考量現地情況提出試挖計畫,經送審核定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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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三大施工區域都有未搬遷戶,開工前是否完成搬遷,未搬遷將衍生維生通路設置費用及工期、各項管理費等問題。
| 維生通路(臨時便道)已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交通維持項下編列臨時道路項目與預算。至於搬遷戶對施工造成影響,是否衍生工期及管理費用,因涉個案不同情形於施工階段分別評估及檢討。 若個案需增設相關設施,已於契約詳細價目表編列點工計酬項目,於施工階段按實做數量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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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A3區域於國道2號墩柱(高公)路權範圍施工,須依高公局規定提出計畫及申請,依先前經驗相關審查程序極為冗長,建議機關先與高公局協商完成,以利後續推展。
| 本工程於設計階段已提出施工影響評估,施工階段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提送使用高速公路路權用地施工申請,相關提送時程的安排,應由施工廠商視工進需求,妥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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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工區內尚未搬遷住戶及剔除區民生管路遷移,包含電力、電信及自來水臨遷及永遷工程等均非屬本工程,請提供相關權責單位辦理時程,以研判是否影響施工時程。
| 本工程範圍內涉及既有管線已於設計階段邀集各管線單位完成施工期間管線處理協調作業,惟各權責單位辦理時程仍需由實際施工時由承攬廠商邀集各管線單位配合施工期程安排管遷作業。 管遷是否衍生工期影響,應於施工階段依個案評估及檢討。 相關規定見施工補充說明:二、管線保護及協調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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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搬遷戶及剔除戶之原屋前及屋後排水是否需改建或增設? 如需增設臨時或永久管路,應新增項目。
| 設計時已考量剔除戶之原屋前及屋後排水等課題; 施工階段倘有未搬遷戶或剔除戶需增設相關設施,已於契約詳細價目表編列點工計酬項目,依契約規定按實做數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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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工程預算「31億5,492萬3,420元整(不含擴充金額1億1,000萬元)」,請問擴充工程是否包含於本工程? 如包含於本工程,價目表內容恐有疏漏。如未含於本工程建議剔除,後擴工程是否一定須由本標得標廠商施作? 應明確後續執行相關規定,以免產生爭議。
| 依投標須知第62條,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並於其中敘明增購項目、期限及金額,實際辦理時間將依主辦機關向承攬廠商提出增購之時間而定,再行辦理後續擴充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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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根據規範第02220章工地拆除 4.2.3拆除既有建築物、地坪等屬於鋼筋混凝土之構造物時,其舊鋼筋剩餘價值應按契約總表、貳.一「結構物拆除鋼筋回收、處理、運送費(含過磅費)」項目所列單價為銷售單價(含稅價),由承包商按契約總表所列固定價格(含稅)收購,並由監造單位以抽驗方式共同會磅。 4.2.4拆除既有鋼棚及鐵架等構造物時,所得金屬材料應按契約總表、貳.二「拆除鋼料廢金屬回收、處理、運送費(含過磅費)」項目所列單價為銷售單價(含稅價),由承包商按契約總表所列固定價格(含稅)收購,並由監造單位以抽驗方式共同會磅。 公覽標單內容無此項目!!!。
| 招標文件空白標單已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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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拆除現況不符合: 如1.圖AA-0246圖說顯示為PC現場實際為既有B5類(圖一),圖AA-0241圖說顯示為棚架現場實際為PC(圖二)圖說與現地差異過大如何處理?
| 有關現況與圖說或有不符之意見,已納入數量及預算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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